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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问题 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问题 三、对比与争议 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地各部门纷纷制定相关规定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外部必要性 3. 《招标投标法》所要规范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产品的生产中因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 建筑市场各主体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表现 业主 承包商 工程咨询机构 政府监管部门 业主 ①将工程肢解发包以规避招标及标段划分不合理; ②暗箱操作,定标过程缺乏透明度; ③评标方法中某些评价指标设置不合理; ④不注重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承包商 ①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围标、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②弄虚作假,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 ③投标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④部分投标企业先以低于成本价恶意中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设法通过调整工程量、变更施工材料来获得利润。 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 ①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②招标代理机构间的恶意竞争; 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监管政出多门; ④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不够规范。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监督的机制设计理论,监督主要有两种模式:“巡警监督”和“火警监督”。前者主要采用审计、稽察、调查和其他直接方法进行监督,适用范围广,主要是外部监督。后者主要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的“检举揭发”来进行监督,主要是参与者内部的相互监督,适用范围小。 ① “巡警监督”主要以政府行政主管监督为主,监督力量分散、薄弱。一方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具有量大面广,业主多而分散,业主自主招标的权力大等特点,使监督力量显得过于分散、薄弱。另一方面,这种监督实质上是自我监督、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 ② “火警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其机制也很不完善。首先是缺乏统一、协调、高效的行政监督申诉机制;其次是暗箱操作,透明度不高。 建筑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问题 针对信息不对称可采取的措施 3.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进程 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6月开始起草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招标投标法的送审稿。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法制办又向原国家计委就招标投标法涉及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招标投标法的草案。 招标投标法草案稿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国务院于1999年3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反复修改,于同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实施《招标投标法》的意义 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4. 《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环节及其问题 国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可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目前,无标底招标评标在国内的招标投标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 同目前常采用的有标底招标相比,无标底招标评标的主要优点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⑴我国常用的评标方法 2001年7月由七部委联合通过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也对招投标活动可采用的评标方法进行了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这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无标底招标所常采用的评标方法,而综合评估法则是有标底招标经常采用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是在参照国外最低价中标法的基础上建立的。 与最低价中标法不同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在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数,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方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按照招标书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报价上增加或减少一定金额,最终形成评标报价,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的标书。 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 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但并不意味着标价越低越能中标,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筛选出低标价,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切实可行、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合理低标价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 主要特点: 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不考虑其他因素,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但并不保证最低投标价必然中标。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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