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法+实施条例-吴淑平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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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 * 3、开标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 开标的时间 开标的地点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检验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 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挡 拆封 宣布标底 宣读 拒收 提出异议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评标 组织评标委员会 宣读评委纪律 介绍项目情况 研读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 资格后审(如需) 符合性审查 详细评审 出具评标意见 编写评标报告 4、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 *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 标 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 评标报告内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 《实施条例》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定标 审查投标人资料 审核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评审意见 确定中标人 招标结果公示 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 5、中标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签订合同 协商其他条款 双方确认合同细节 拟订合同 签订合同 * 6、签定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注意: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签订合同应遵守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 6、鉴定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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