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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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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4)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5)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④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⑤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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