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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思考 土地流转的形成过程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是我们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其基本的政策导向是: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指出了,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其中相关的条款为此后的土地流转实践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2005年3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又为近年来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办法。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胡锦涛在2008年9月30日视察小岗村时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008年10月13日公布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就告诉我们,不仅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仅“分”的方面要做得好,统的方面也要做得好。但是多年来,我们的“统”的方面做得不好,因此在实践中努力发展和完善农村统一经营服务项目,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土地流转含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进行使用和经营,从而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 土地流转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草原法》等法律和土地流转实践分析,目前存在的、有其名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以下12种: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代耕、拍卖、抵押、土地信托、反租倒包、继承、赠与等。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总体流转程度低,但不同地区流转规模有差异。 传统流转形式单一,短期化特征明显。 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 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性流转突出。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素 国外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 国外农地流转的特点 启 示 * * 【内容来自“豆瓣” /group/topic/4570371/】 【内容来自《中国农业信息》总第124期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作者:梅雷、姚金平、龚新成、李从民】 【内容来自《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综述》作者:蔡志荣】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土地流转方式具体介绍 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它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须报发包方备案,且应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同时,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要按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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