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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治理重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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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对策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 地方保护主义指地方政府(广义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1]。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特征: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 1.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分割的历史条件下,地方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其自身利益而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而行政机关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主导者和操纵者。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管理的职权通过税收政策,收费制度,行政规章和命令等方式影响地方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而对本区域实施经济的垄断,谋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岗位。 2.在这场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以谋求现实狭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中,立法机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立法法》规定,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认识和研究当前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特点及危害,分析地方保护主义长期存在的原因,探索相应的治理措施,对抑制和消除我国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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