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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7.20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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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开写存在问题 处方颜色的选择 处方前记 临床诊断不规范 麻醉、一精处方无临床症状 麻醉、一精处方未填写身份证编号或虚假身份证号 处方正文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或有中文名称使用英文名称 数量单位不规范 用法不规范 无频次或频次不规范 中药饮片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处方后记 医师未签名或签章 超量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 处方涂改处未签名,亦未注明日期 处方涂改处未签名,亦未注明日期 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在药店柜台无需处方即可购买(标志OTC),分甲乙两类,乙类安全性更高。一般为多发病常见病用药,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疼、发热等。处方药需要凭借处方购买。比如抗生素、注射剂、抗肿瘤药等。这种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住院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都是处方。 * 习惯名称多数不用,最好使用通用名。如止血敏=酚磺乙胺,阿普唑仑=佳静安定。但卫生部尚未制定习惯名录。 * * 比如剂量超出常规用量,应请医师确认无误 比如化疗药注射剂,用量明显超出规定,会造成毒性,拒绝调配。 * 不能限制处方外流。虽然处方外流造成医院的收入减少,但为了保护公众的选择权益,卫生部做出了此规定。 * * 处方管理办法 西安交大一附院药学部 董卫华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 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标准:包括处方颜色和处方内容    处方内容 前记 正文 后记 处方颜色 急诊:淡黄 普通:白色 儿科:淡绿 麻醉:淡红 一精:淡红 二精:白色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 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重量: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容量: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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