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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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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编辑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社会功能 加强网络编辑职业道德建设,既是社会公众对网络编辑工作的一种期待,也是网络编辑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对网络编辑、网站建设、网络信息传播、全社会道德水平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提升网络编辑工作的社会地位 营造社会公信力,提高传播效率。 * 二、网络编辑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给传播带来的两个问题 媒介传播可能是低效率的 受众对媒介的要求受到抑制,媒介市场得不到充分发育 化解道德风险的途径 * 三、职业守则 一、遵纪守法,尊重知识产权,爱岗敬业,严守新闻出版规定纪律 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发现错误尽快更正。 维护国家安全与司法公正。 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不受贿、不剽窃、保守职业秘密。 尊重他人名誉与隐私,不诽谤中伤他人。 不伤风败俗,注意保护青少年。 * 三、职业守则 二、实事求是,工作认真,尽职尽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团队精神 反对假大空。 反对行业不正之风。 反对有偿新闻。 * * * *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在舆论压力下,百度承诺3天内彻底删除百度文库内未获授权的作品,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并随即推出版权合作平台。[1]? * 最高法昨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徐大雯与宋祖德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等。在此选取部分典型案件,帮您更好了解“网络侵权”官司。 新华社/system/2014/10/10/022091916.shtml * /html/it/196693.htm *  网络编辑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 * 网络编辑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 学习内容 网络编辑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 网络编辑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职业守则 * 网络编辑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 一、网络编辑职业道德 1、定义 网络编辑职业道德:是从事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人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一、网络编辑职业道德 2、调节对象:主要调节以下关系 与受众的关系 与工作对象的关系 与同行的关系 与所属媒介的关系 与广告客户的关系 * * * * * 案例一 宋祖德用个人博客侵害导演谢晋名誉 【案例简介】导演谢晋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并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 * 【法院判决】 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案例二 用“Miss F”“含沙射影”毁损范冰冰 【案例简介】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 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引发众网友批评范冰冰,范冰冰随即起诉。 * 【法院裁决】 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而《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分别道歉,赔偿3万元和2万元。 * 案例三 匿名发布涉他人隐私内容,网站要提供 侵权人信息 【案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 【法院裁决】 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 * 案例四 门户网站转载专业媒体的侵权文章也要负责任 【案例简介】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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