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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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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可能使病原微生物及其毒素溅出或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如无法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应加装负压罩。    生物安全柜的型号应根据实验的项目和对象确定。生物安全柜的使用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开机时间、使用时间、消毒方法及时间。    生物安全柜安装后、移位后、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对其生物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正常使用后每年必须由具有专项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保存检测记录。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对会产生气溶胶或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物质进行离心、混匀、超生雾化和剧烈搅拌等,应使用密封的离心机转子、安全的离心杯或样本储存容器,在生物安全柜或负压罩中开闭、装载和操作。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特殊情况下,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由专人陪同,并做好登记。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出实验应更换工作服,操作时应佩戴手套、戴防护帽和口罩,必要时使用面部保护装置。当防护用品破损或污染物泼溅时应立即更换。应着防护工作鞋。每次实验结束后和离开实验室前应及时洗手和消毒。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有专柜存放。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操作区禁止存放食品、饮料及其他非实验用品。 (污染区范围)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检测报告,应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在清洁区打印、发放,如没有条件,检测报告必须消毒后发放。(暂时无法做到)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活动的类型,生物因子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被消毒物品的特性选择可靠的消毒方法。  应采用有效手段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并要作好书面记录。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应由专人负责。    实验弃置的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经消毒灭菌后处理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    实验废弃物最终处置必须交由经市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必须经过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空调系统应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并有书面记录。 (暂无)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必须执行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定期开展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暂无)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三节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保存期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四节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管理 第三十条 (不涉及) 样本采集人员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危害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止扩散污染的措施。    样本采集人员应做好对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检测内容、采集人等的记录。 上海市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要求(4节37条) 第四节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制定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制度和程序,包括实验室内部、单位内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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