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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 (一)农村婚姻法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农村彩礼的问题: 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可撤销的婚姻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 第12条规定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二)继承法 1、遗产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 (3)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过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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