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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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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与地下挖掘二者都属于异态,高空作业有坠落风险,地下挖掘有坍塌风险,但一般的挖掘、修缮地下设施仍然属于地面作业,发生事故应当按照第91条规定的地面施工作业处理。 三、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第76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9.3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一、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1、占有人、使用人责任(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2、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74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10.1一般规定 一、基本要求 ●(第84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二、归责原则(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的特殊性:间接侵权行为引发的直接责任,是人的行为与动物危险性的结合。动物危险不限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动物行为,即使是奶牛、绵羊停留或者卧倒在道路、轨道上引发交通事故 ●与《民法通则》相比,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采过错推定原则 ●饲养的动物主要是指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等除外。 ●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需责任人举证 三、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责任 ●(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 §10.2各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一、未采安全措施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的意义在于,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禁止饲养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真正物件损害 脱落、坠落责任(85) 倒塌责任(86) 地上物 堆放物损害责任(88) 林木折断责任(90) 妨害通行物责任(89) 道路挖坑等(91) 地下窨井(91) 地面物 地下物 高空抛物(87) §11.1真正物件损害责任 一、地上物损害责任 1、脱落、坠落责任(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主体 ●过错推定责任 ●追偿问题(实际上没有意义) 2、倒塌责任(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 ——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主体的追偿权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的原则,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年久失修 ——擅改承重结构等 二、地面物损害责任 1、 堆放物损害责任(第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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