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法制簡介 - academia sinica.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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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法制簡介 - academia sinica

公務機密法制簡介 管高岳撰 人民知的權利與公務機密 人民雖然有知的權利,但公務機密往往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或與政務有重要影響、或涉及個人隱私暨權益,因此世界各國均對公務機密嚴加保護,即使在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民主先進國家,也會明文規定將公務機密列為不公開的事項 。 公務機密法制之變革 有關公務機密之維護,過去係以民國(下同)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所頒行之「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為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於去(九十二)年十月一日經行政院公布施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同日廢止。行政院為因應機密法規之異動,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院臺秘字第0九三00八00五二號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及「事務管理手冊」有關公務機密維護之部分條文。 公務機密之種類 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有關國家機密事項,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一般公務機密事項,依相關法規及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規定辦理。」故公務機密可區分為「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兩類。 公務機密之存在形式 機密之存在形式不以「文書」為限,尚含括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即所謂之「資訊」。 國家機密之意義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二、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三、情報組織及其活動。四、政府通信、資訊之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技術、設備或設施。五、外交或大陸事務。六、科技或經濟事務。七、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之必要者。」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及種類(一) 所謂「一般公務機密」,指國家機密以外,維護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之事項。由於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僅摘舉犖犖大者如下: (一)職務秘密: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及種類(二) 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及種類(三) 2.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以下省略)(稅捐稽徵法第33條) 3.調查機關或保育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2條第3項)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及種類(四) 4.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時,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其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 5.檢查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4項)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及種類(五) 6.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處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 7.勞動檢查員不得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勞動檢查法第11條第1項2款) 8.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處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及種類(六) (二)郵電秘密:在郵電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構成妨害郵電秘密罪(刑法第133條)。 1.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郵政法第11條) 2.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員亦同。 (電信法第7條第1項)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及種類(七) (三)業務秘密: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6條) 1.醫師除依前條規定(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醫師法第23條) 一般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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