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 “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VIP

区局 “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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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局 “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区局 “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以纠正多领、冒领、骗领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为突破口,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为重点,以构建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解决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振兴我区经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清理对象   (一)治理范围   此次“吃空饷”专项治理单位,主要是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财政拨款安排人员经费的。人员范围包括2013年6-8月份以财政性资金发放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的人员。   (二)清理对象   1、在编职工离职、开除、辞职、辞退、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人员。   2、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人员。   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或失踪,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人员。   4、离休、退休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休费、退休费人员。   5、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核销(减)人员。   6、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已不具备享受补助规定条件,仍继续领取补助人员。   7、虚报多领、冒领职工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8、其他从财政多领工资和补助的人员。   三、治理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10日开始,至2013年12月2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3年9月10日至9月26日)。   9月下旬,召开区系统“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吃空饷”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参与、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3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   按照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信息公示和自查工作。公示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公示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公告,单位2013年6-8月份领取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人员信息(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和通信地址。第二次公示的内容为自查结果,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在组织进行全员公示的同时,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增人计划卡、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领取表、在岗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名册等的基础上,结合单位考勤记录等情况对在职领取工资人员进行核查;采取走访、慰问或其他合适形式,了解掌握领取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人员准确信息。对所有被群众举报人员,必须一并纳入排查清理范围,仔细查证,一一确认。两次公示纸质信息在单位办公地点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保持7天以上时间。   (三)集中核查阶段(2013年10月19日至11月10日)。   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人员,依据公示信息、群众举报信息和排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对照有关文件和所掌握的清理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进行对比核查。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信息,并依据举报线索逐一调查核实。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有重点检查和群众举报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单独记录,单独统计,并向区专治办反馈。   (四)清退处理阶段(2013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要立即停止其领“饷”行为,并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减)工资福利和补助。认真核实“吃空饷”人员多领财政资金情况,多领资金追溯到“吃空饷”人员开始时间算起,对多领的财政资金要追回或在以后发放的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中逐月扣回,并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同时认真填写有关报表。报表和总结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区专治办。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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