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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4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大项目在规划、土地、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2013年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大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
1. 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 重点围绕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新引进并开工的多个产业链上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
3. 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大类。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金融业营运资本5亿元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以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后台服务中心科技新引进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
(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五星级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旅游等项目。
五星级酒店投资总额亿元以上,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现代养殖业知名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
(五)土地出让。宜城板块工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出让;县域板块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市城区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市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并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用地须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七)开工时限。自签订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等。由市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把关,提交市土委会审议决定。
(二)本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管委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土地拆成净地,由国土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其中每宗土地在公告推介2个月后方可上市,保证信息的公开性。
(三)市国土局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市土委会批准,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四)用地面积在50亩至100亩的项目,竞买人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竞买人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或具有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五)在安庆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绩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和市场用地的,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六)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出让合同之后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在一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建筑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两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三年内竣工。
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七)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本文第七条工业大项目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一)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的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对商业自持部分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商业自持部分房管局不得发放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商的副市长及人大、政协联系招商的副主任、副主席担任,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国土局、法制办和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报请市政府审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协议文本,应及时组织审议,提出政策支持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对审议意见和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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