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第四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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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 概述 (一)相关概念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括既遂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的过程 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3.故意犯罪的阶段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区别: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而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2)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作为已经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形态,不可能具有前后互相衔接、递进和发展变化属性。 (3)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犯罪形态,不可能构成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 联系: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2)只能根据犯罪形态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犯罪形态,犯罪过程和阶段在刑法中也就失去了意义。 具体来说: 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预备和中止形态。 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形态。 犯罪实行后阶段,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1.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2.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如:非法拘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 二、 犯罪既遂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理由: 1. 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未达到犯罪目的,但正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了全部客观要件,如:诬告陷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2.虽有不少犯罪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未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但它不是一切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区分标准(如脱逃罪并没有特定的物质性有形结果发生),结果说同样不适用于危险犯的既遂、未遂划分。 3.就既遂的实质损害说,其不当之处在于抹杀不同类型犯罪的差别。其不能恰当地解决情节犯的情况,如:侮辱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三)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 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2.行为犯 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脱逃罪、偷越国境罪、诬告陷害罪、强奸罪等。 3.危险犯 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1)这类犯罪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 (2)这类犯罪多集中在公共安全犯罪中如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3)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则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四)处罚 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各国刑法未专门规定既遂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三、 犯罪预备 (一)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 1. 客观特征 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杀人罪中的剥夺他人生命。 2.主观特征 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二是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四、 犯罪未遂 (一)概念 1.两种不同的主张 (1)法国派: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为1810年法国刑法典首创。 (2)德国派: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这种主张将犯罪中止包括在犯罪未遂中,1871年德国刑法典首先作此种规定。 2.我国的规定 《刑法》23条第1款规定,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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