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4 国际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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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担风险 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 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 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5. 擅自改动产品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药物最为典型)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在全部赔偿中占很大比重) (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 (5)身体残废。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2.? 财产损失的赔偿 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 商业上损害赔偿 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4.?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管辖权问题 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 Next 什么是长臂法? 即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 Back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2.法律适用问题 在涉外的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照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近年来,美国一些有影响的州,如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已经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地法,而转为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以保护美国原告的利益。 *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第三节 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PRODUCTS LIABILITY LAW OF THE EURO COUNTRIES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英国法:疏忽责任 严格责任;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德国:严格责任,被告住所地原则 法国:逐渐形成严格责任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的普通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即损害发生地)法院管辖权。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PRODUCTS LIABILITY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即《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1977年生效 (二)欧盟《产品责任指令》1985年 每个国家具体实施程度不一样 Next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定义 5.关于损害赔偿 注意《指令》对痛苦的补偿有所保留,这一点与美国产品责任法有所不同。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1)无罪责。生产者能证明他没有罪责。 (2)时效。时效已过。 (3)赔偿的最高额。 Back *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公约》(《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是目前国际唯一一部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冲突法公约,在国际范围内解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问题,且仅适用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 白冰 *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自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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