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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目前,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都进行过深入研究,但是到目前各国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仍需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不断完善。经过大量的学习有关民事诉讼调解方面的知识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该文共分四部分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阐述:一是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内涵、特点和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三方面阐述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况;二是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阐述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调解、诉讼和解制度,总结概括他们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三是从民事诉讼调解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异化、调解强制现象的泛化、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保障的缺失、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原则的虚化、实体权利保护的不足五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检讨和反思,查找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阐明其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四是从改革相关立法、坚持调审分离、规范调解行为、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探讨研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和路径。最后得出结语,虽然现实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但仍是我国“改而不废”的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合理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参与及自主性,以规范的制度和科学的程序推进调解科学发展,切实把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改革完善
目 录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基本概况 1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 1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内涵、特点和基本原则 3
(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6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调解和诉讼和解制度 7
(一)美国 7
(二)德国 8
(三)日本 8
(四)我国台湾地区 9
三、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检讨与反思 9
(一)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异化 9
(二)调解强制现象的泛化 10
(三)民事诉讼调解程序保障的缺失 11
(四)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的虚化 12
(五)实体权利保护的不足 12
四、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3
(一)改革相关立法,适应司法实践 13
(二)坚持调审分离,将诉讼程序分为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 14
(三)规范调解行为,实现民事诉讼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 15
(四)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行多元化解决纠纷 18
注释 19
参考文献 21
试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德州市委610办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 周少国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特别是近年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确立后,民事诉讼调解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态势。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新型案件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显现出诸多弊端,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基本概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
1、中国古代历史上的“调处息讼”机制。调解,在我国古代通常称为“调处”、“劝释”、“息事”、“和息”、“休和”、“私休”等。调解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时期调解制度已经萌芽,舜以德“救败”,到历山等处,以仪义诚信和自我表率作用进行说服式的“调解”化解纠纷。进入阶级社会,调解方式被广泛接受。西周时期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设“调人”,“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调解婚姻田土等”细物。春秋时期,孔子这位“无诉观”鼻祖创造了我国古代调处理念,在担任鲁国司寇时,他主张用调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的讼争以实现“无诉”。秦汉以来,历代官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对民间纠纷通常采用道德教化的途径以息事息讼。唐代对一般民事纠纷主要用调处手段解决,许多官员由于善用调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而获得“良吏”、“循吏”的美誉。到两宋时,调解呈现制度化的趋势,调解逐渐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1]元朝在法典中单列诉讼一篇,赋予诉讼调处以法律效力,强调凡是调处结案之诉,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调解发展至明清时,以臻完善。明代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是调处,民事纠纷一般要先经过调处程序,调处不成,再由官府审理,可以说调处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清朝时,《户部则例》规定族长有查举该族良莠之权,即包括对宗族内部纠纷的调处权,而其他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中涉及民间调解的内容就更多了。[2]调解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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