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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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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煤焦集团金之中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目 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0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1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2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4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5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7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1、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安全副矿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2)负责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4、各科室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5)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6)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芳魂设施; (7)参与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5、劳动用工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症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负责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及实施放方案; (5)对职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监督职工遵守相关职业危害规定; (6)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井下各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6、各区队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进行本区队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2)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本区队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3)根据矿井安排,积极组织本区队接触有害因素职工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建立健全本区队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5)建立健全本区队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本区队职工接受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8)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极其先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矿井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矿劳动用工科与已进、新进矿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劳动用工科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矿井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矿劳动用工科、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工区队职业病危害改制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各专业、部门应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进行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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