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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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节目的问题及原因 庭审直播节目的问题及原因 庭审直播节目的问题及原因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一)法制节目编导的自身综合素养 2、法学素养 要传播法,传播者必须懂法,具有法律意识; 两个层次:一是法制心理(感觉、情绪、习性),一是法制思想体系(思想、观点、理论)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一)法制节目编导的自身综合素养 3、视听语言素养 法律是条文、是行为规范,是抽象的,而电视是具象的,直观的; 切忌电视解说词法律文书化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创作中的编导意识和要点: 1、 讲故事的意识 “主题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人物细节化” 在故事中融入法的道理、法的精神; 重在悬念的营造和解开:运用悬念去铺陈、闪回、倒叙、插叙等手法;音乐、音效、特技、字幕等;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创作中的编导意识和要点: 2、选题创新和深度开掘意识 “重刑事、轻民事”、“表面化、不深入” 跳出单纯披露犯罪过程和表现猎奇性细节的误区,将案件的报道和讨论引向深层的经济背景、民族文化心理乃至关注社会个体生存际遇的展示。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创作中的编导意识和要点: 3、增强贴近性,注重普法效果 “探究法理,以案说法”是电视法制节目题材特征的基本要求。 判断法制节目的法律知识含量,并非仅仅是指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而是指观众需要的,具体的法律知识; 加大法理的评述,进行理论分析,“人文关怀”。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创作中的编导意识和要点: 4、题材的人文性 人文关怀性的体现: a、节目题材要体现人文关怀性 “贪大弃小”、美:民事(服务性、参与性) b、节目内容要体现人文关怀性 关注人物的内心世界 c、 采访过程要体现人文关怀性 平等,非审讯、非宣判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三)应处理好几个辨证关系: 1、 “点”与“面”的关系 选题:切入点、立足点和落点 尽可能将“面”切到“点”上; 面---点:以典型案例阐述大的法理; 点---面:从类似的选题中寻找深层内涵,典型本质;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三)应处理好几个辨证关系: 2、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如何将抽象的法理语言述说的具体生动: a、将法理语言转化为老百姓熟悉的生活化的语言,用比喻、借喻、类比等方法加以改造; b、将抽象的文字语言转化为口语化的语言; c、将关键法理语言或抽象的语言多次重复,使之强化,便于观众记忆和接受。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三)应处理好几个辨证关系: 3、“重”和“轻”的关系: “重”:重要的或重大的选题或内容;多视角取材 “轻”:常规的、一般性的选题和内容,开掘深度和独特性,以小见大。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在《关于开展抵制低俗之风净化荧屏声频工作方案》中提出重点整改法制类节目的九种低俗化表现形式,九种低俗化表现: 1、负面报道比例大,暴力描述过细,造成受众安全感缺失; 2、节目本身缺乏法律意识,节目拍摄手法等违法;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3、涉案节目是非不分,黑白不明,误导观众; 4、对犯罪过程和破案手段描写过细,使用情景再现手法; 5、节目制作不严谨,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利 6、报道未结案件;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7、互动短信以犯罪细节做题目; 8、法制题材节目随意搞笑; 9、非法制类节目涉及刑事案件较多。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1、主观意图与客观表现的差距 强调客观,切勿展示过度,避免过于展示犯罪细节,使法理性和可视性处于一种和谐平衡状态,“均衡、适度、适时”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2、情理与法理的关系的把握 不能用道德的标准评判法律问题; 过分强调“情理”可能会使节目降低法律含量; 过分强调“法理”,可以保证法律含量,忽略情理,给人以不近人情的印象。 以“法理”为准则,兼顾“道理”,尊重“情理”三者均衡。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3、媒介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冲突 “人文关怀性”,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对当事人内心的关注; 第三节 法制节目的编导 二、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4、避免“舆论审判”的负效应 “舆论监督”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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