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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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 总 论 【温馨提示】   1.即将于2016年5月全面执行的营改增政策,对现阶段考试无任何影响,营业税仍是考试的命题重点,营改增的范围仍以教材内容为准。   2.临近考试又到了谣言、骗子满地滚的时候,请大家相信老师,相信自己,勿信谣言!那些说自己能提供考题,能改分的,他真要有那个本事,早就进监狱了。   3.人生难得几回搏,初级职称的内容虽多但考题真的不难,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    第一章 总 论   【复习方向】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点透析】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 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法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特指行为的结果    表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注意】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表三、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补) (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补)    表四、法的形式(本章重要知识点)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法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五、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矛盾双方 裁判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 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副:国务院 主: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六、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表七、经济仲裁(本章重要知识点)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注意】属于“民间组织”,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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