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3-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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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章恒全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4.工程进度 (2)开工和完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未完待续)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4.工程进度 (2)开工和完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未完待续)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4.工程进度 (2)开工和完工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未完待续)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4.工程进度 (2)开工和完工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4.工程进度 (3)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4.工程进度 (4)工期提前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5.质量检查与验收 (1)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5.质量检查与验收 (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 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5.质量检查与验收 (3)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5.质量检查与验收 (4)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额外检验 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重新检验 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工程合同管理 5.质量检查与验收 (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的检查 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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