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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例1中,由甲作为司机负责运输事宜。一日外出长途运输时,一个轮胎爆胎,甲能否单独决定修理该轮胎? 例3: 例1中,由甲作为司机负责运输事宜。碰到有人出售汽车豪华驾驶座垫,甲能否单独决定购买新座垫以替代旧座垫? C、对重大修缮行为 →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可为之 D、管理费用的负担 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依各自份额分担 3 共有物的处分 A、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可为之 B、若其中一人或几人擅自处分 →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属效力待定行为; 但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 →依善意取得制度 其他共有人可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 4 对各自份额的处分 只要没有例外约定,在按份共有期间,任何共有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 即提出分出、转让、抛弃份额 A、转让份额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抛弃份额 →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成立连带债权 例4: 例1中,某第三人扎破轮胎,致损失1000元,甲能否以自己名义请求第三人赔偿1000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侵权造成第三人损害 →成立连带之债 例5: 例1中,卡车车胎爆炸伤及行人,致第三人损失1000元,则第三人如何实现自身权利? (五)共同共有 1、概念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 (1)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3)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紧密的共有 2、管理 对重大修缮行为 →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方可为之 3、处分共有物 (1)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同意共同为之。 若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属效力待定行为; 但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 →依善意取得制度 其他共有人可追究擅自处分人的侵权责任? (2)以共有物作抵押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 →抵押无效; 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 →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3、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 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A、因日常生活需要 →任何一方都可单独决定; 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 →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 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 →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一)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例6: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后乙以4万元价格出售自己的份额,甲、丙都想以4万元购买,问乙应出售给谁? 2、若其他共有人为两人以上,且都想购买 →依民法原理,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例7: 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后乙以4万元价格出售自己的份额,甲、丙都想以4万元购买,问乙应出售给谁? (二)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例8: 甲、乙为兄弟,10年前其父母死亡时遗有联为一体的4间平房(在一个院落中),二人各分得并居住其中的两间,10年相安无事。10年后,甲欲以8万元出售自己的两间平房,邻居丙有意购买。乙闻听后,提出4间平房在同一院落,也出价8万元购买。 问该两间平房应卖与谁? (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9: 甲有汽车出租乙,租赁期间甲欲以10万元卖给丙,乙得知后提出:我也出10万元,应卖给我。乙的说法有无依据?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无此权利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 →承租人可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例10: 甲有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欲以10万元卖给丙,乙得知后提出:我也出10万元,应卖给我。乙的说法有无依据? 3、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返还给权利人 (1)拾得人的义务 A、拾得人的报告义务与保存机关的公告义务 B、拾得人、保存机关的注意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A、费用偿还请求权 B、关于报酬请求权 C、留置权 D、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丧失 (3)遗失物的归属 A、正常情况下,物归原主; B、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认定为无主物。 4、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A、拾得人据为已有而自行使用收益 B、拾得人据为已有而加以处分 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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