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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 基本概念 税收:别称赋税、租税、捐税,以劳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它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按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功能:财政收入、平衡贫富差距、经济杠杆) 固定性(法定性):作为国家行为,征税具有可预测性,即对什么征税、税率多少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相对稳定。 强制性:税收的征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纳税是应税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违者要受制裁。 无偿性:征税是国家的单方法律行为,纳税是纳税人的单方义务,从形式上看国家从纳税人处收得税款没有对价。 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分,也有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人大、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我国目前税种税目 二 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税负的直接承受者,即税款的直接负担者(负税人),也可是税负可最终转嫁的间接承受人,如消费税的纳税人。为防止税款流失,实现源泉扣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即对什么征税。是区别税种的标志,我国目前征税对象体现在五个方面:对流转额征税;对收益额征税;对财产征税;对行为目的征税;对资源征税。(代表征税的广度) 税率:纳税额/征税对象,即应纳税额与应税额之比 定额税率:即固定税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优点:税额取决于征税对象实物量大小,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化影响,计算简便;不足:税收收入与国民收入不同步,税负水平与纳税能力脱节。 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相同比例征税。优点:不同对象不同税率,简便;不足:不能按纳税能力调节税负。 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税率。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纳税环节、期限、地点 纳税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应缴纳税款的环节。关系税制结构、税负平衡和税收体系布局,以及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期限: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一般为税源地,住所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由纳税人选择;关税应向报关地海关缴纳。 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鼓励、照顾措施。(主要针对外企) 减免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属免税) 退税、再投资抵免、亏损弥补和延期纳税 违法处理 违反税法的行为:欠税、逃税、骗税、抗税及其他 处理:批评、强行扣款、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税收种类法律规定 一 流转税法律规定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1954年法国创立,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全面征收。 特征:1、避免重复征税(只对增值额);2、税收中性(价外税,征税多少与纳税人价格无关);3、多环节征税;4、税款抵扣(只对增值额即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对投入的原材料等中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5、间接税(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6、内在稽核制度(买货要发票作抵扣凭证,内在监督制约)。 一般规定:1、纳税人: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2008年底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原来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2、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及进口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3、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2011年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适用于粮、食用油、自来水、气等、图书、报刊、农机、农膜、化肥、饲料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零税率:只适用于出口货物。 2011年11月1日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和1500-3000统一调整为5000-20000元 2012年起试点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3年8月全国推行 消费税: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1994年开征。 特征:1、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只对部分消费品和行为,不具普遍性,体现消费政策引导消费);2、单环节征税(除金银、钻石等首饰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3、税率差别性(同一产品同一税率,不同产品不同税率,既有从价定率征收,又有从量定额征收);4、税负的转嫁性(无论哪个环节,也无论哪个征收方法,纳税人都通过消费品的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一般规定:1、纳税人(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范围(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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