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风险转移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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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风险转移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来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关乎买卖双方的利益。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方面并不完善,本文通过对国际、国外的一些惯例、法规和我国的合同法进行比较,并借鉴国际国外的一些有利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惯例、法规,在分析过程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关键字:国际货物买卖 风险转移 权利 义务 双方当事人 前言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转移主要解决的是买卖双方谁应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于它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①,它不仅为各国国内立法所重视,也为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所重视。但从我国立法实践上看,我国涉及货物买卖的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第13条有简单的规定,即“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外,对货物损失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的。因此,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风险转移的概念、影响等方面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经济法》中风险转移制度的建议。 一、国际贸易风险转移概述 (一)风险转移的概念 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 风险转移即风险负担的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有谁承担的问题②。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风险事实发生时货物的风险负担没有从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因此意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出售方承担,即使卖方已经托运交付货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货义务。反之,若风险事实发生时风险负担已由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应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不能以此意外事实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风险转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这种非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确定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各国的理论不尽相同并体现在各国的法律当中,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风险于转移的标准,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如瑞士债务法第185条规定:除特别关系或约定外,物之收益及风险于契约成立时转移于买受人。这一做法的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订立时货物多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卖方由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容易对货物疏于保管,如此让买方承担过大风险责任,显然对买方很不公正。 2.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 有些国家把所有权同风险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确定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经转移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这一做法的问题是风险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它们服务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有权转移主要是为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风险的转移则决定买方在什么时候无条件地偿付货款。因此,以所有权转移这种抽象、复杂、难以确定的概念来决定风险转移,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需要。 3.交货时风险转移 交货是指货物的占有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交货的核心是转移占有,这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当买方或其代理人取得货物的保管权时或者对货物事项实际控制时,货物就是已经交给买方③。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理论和实践上所采纳的原则,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都有相关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将“风险于交货时转移”确定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的风险转移的标准,使之成为当代国际贸易间一项普遍适用的国际性规则。该公约针对合同涉及运输时、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以及其他情况等三种情形,对风险转移的时间做了规定。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该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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