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固定资产管理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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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固定资产管理 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这是我国会计改革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进一步趋同,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加速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较200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在内容表述上有较大的变化。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核心部分,是企业正常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新旧准则的区别入手,浅议固定资产管理。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管理 一、新旧固定资产准则主要差异比较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 新准则重新确定了固定资产的定义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有形资产。[1]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旧准则中除了从持有目的、使用年限两个角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外,还包括“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而新准则仅从其持有目的、使用寿命两个方面进行定义,取消了定义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即只要满足“目的”和“年限”标准,就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对于企业来讲,企业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建立自己的固定资产目录,在目录中确定固定资产的时候,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单位价值的大小。 (二) 新准则界定范围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之内,它们已经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而分别适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 (三)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旧准则未给出预计净残值的定义,为了更准确的计算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值,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四) 新准则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 (五) 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再像原准则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发生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两个特征,则应将其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里只是表述方式的改变,对会计处理应该没有实质性影响。[2] (六) 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规定 新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予以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是该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固定资产减值一旦确认为损失即不得再行转回了。此项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企业“虚拟利润”现象和造假舞弊现象的出现起到有效的制止作用。[3] (七) 新准则减少了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规定 新准则较旧准则在披露方面的变化,是减少了部分相关的披露内容。旧准则规定对于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八) 新准则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价必须公允   在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上,原准则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科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可见新准则一是强调“投资双方确认”的形式是必须有合同价或协议价,二是强调合同价或协议价必须公允。[4] (九)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处置 1. 新准则增加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协议等。 2. 新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的盘盈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帐,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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