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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1.宪法 前提 2.民主 核心 3.法治 基石 4.人权 保障人权为目的 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和公民); 2.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法律崇高的权威。 第一讲 法的概念 一.法律的词源 二.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 1.神意论; 苏格拉底 2.规范说; 哈特(英国) 3.正义说; 乌尔比安(古罗马) 4.社会控制说。 庞德(美国) 二.法的概念 (一)概念: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三)法的作用: 1.政治职能;(维护政治统治) 2.社会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法的渊源 立法过程(通过阶段) 三.法的部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加法治 西方与我国关系: 1.西方国家是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在水平上分权,我国是权力集中,民主集中,权力先集中在全国人大,再由人大分权。 2.互相制约:西方国家三权互相制约,6个方面 我国是人大监督,单向监督。 3.相同点:都是从人民主权理论而来,但是不能将人民主权集中于一个机关。 我国从卢梭社会契约论而来:权力让信任过的政府行使。 西方国家采用的是洛克的观点:人民不能将权力给一个机关 (四)宪法中的相关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公有制经济主体,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 3.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效率与公平,机会的平等,税收制度。 4.国家保障人权: 第一代人权:生命、财产、自由; 第二代人权:人权的社会化,要求政府保护的权利;请求权、受益权。 5.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问题,秘密投票 B.六大政治自由; C.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立宪国家视为人身权)、通信自由秘密不受侵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5)社会文化教育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 (6)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 刑法——犯罪与刑罚 (一)犯罪构成 1.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主观有过错 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3.客体:侵犯的法益 4.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三.法律关系 (一)概念 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两户一伙,法人分支机构) 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胎儿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1.概念: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拟制说) 2.法人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法人 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2.内容 3.客体 (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 (2)行为;(债权的客体一种请求) (3)物;(物权的客体) (4)人身、人格;(身体权、姓名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权、隐私权益、亲权、 亲属权、配偶权) (5)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第三讲 法律责任 第四讲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刘燕文诉北大案件 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问题分析; 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 3.正当程序; 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 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 6.诉讼时效; 7.毕业证问题。 一.教育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主体 1.行政主体 (1)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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