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增-内部员工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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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主要融资方式 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 定向发行的特点和优势 定向发行的业务流程 定向发行的认购对象 新三板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三板对于PE/VC的意义 新三板股票销售业务业绩体现 新三板定增业务内部流程 新三板定增业务内部流程(详解) 新三板定增业务模式 如何开发企业(融资主体) 新三板股票销售业务目标客户 中信建投的新三板股票发行业务-全方位、立体化的组织销售模式 中信建投的新三板股票发行业务-路演现场 中信建投的新三板股票发行业务-行业排名及市场地位 公司金融组人员分工 * * 新三板企业股票发行与销售 业务培训 二○一四年八月 经管委财富管理部公司金融业务组 * 第二章 为什么做新三板股票销售业务 第三章 公司内部业务流程 第一章 新三板股票发行、销售业务概述 目录 第五章 如何开发企业(融资主体) 第四章 业务模式 第六章 如何开发投资者 第七章 中信建投的新三板股票发行业务 第一章 新三板企业股票发行、销售业务概述 1 2 3 4 挂牌公司每次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票定向发行 公司债券 目前仅能发行私募债,将来可以发行公募债 可转债 (准备阶段) 优先股 (准备阶段) 挂牌公司融资方式 挂牌公司 发行审核 豁免核准情形: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票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股票发行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需要核准情形: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 公司股东。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储架发行 股票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的确定方式 挂牌公司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挂牌公司董事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可以向潜在投资者进行询价。主办券商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不设财务指标 新增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投资者 发行条件 限售安排 发行间隔 信息披露 发行定价 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 每次发行之间没有强制时间间隔 不强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盈利预测等信息 制度宗旨 小额、快速、按需融资 市场化定价,可以与特定对象协商谈判,也可以进行询价 豁免核准的情形 需要核准的情形 确定定向发行 意向 路演推介 确定发行对象 召开董事会 审议发行方案 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认购合同 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发行方案 路演询价、确定 发行对象及价格 缴款验资 报送备案材料 取得备案函 办理股份登记 新增股份 挂牌上市 适用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 适用董事会未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 确定定向 发行方案 召开董事会 审议发行方案 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发行方案 向证监会 报送申请文件 取得证监会 发行核准 路演推介、确定 发行对象及价格 缴款验资 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办理股份登记 新增股份 挂牌上市 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合格投资者 法人机构:500万注册资本 自然人:300万证券资产+2年证券投资经验或专业背景或者培训经历 合伙企业:500万实缴出资 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或资产 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董事会 提名 公示并征求意见 监事会 发表意见 不超过35人 发行对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股票交易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机构投资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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