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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绥宁县房产局办事服务项目申请指南
(序号12)
填表单位:绥宁县房产局
事项名称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项目 办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受理机构 绥宁县房产局物业管理、法规股 决定机构 绥宁县房产局 办理条件 (一)住宅小区及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物业或规模小于5千平方米的非住宅物业;
(二)实行招投头标而投标人数少于三人;
(三)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 申请材料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或承诺建成后一个月内提交的材料:
1、《业主临时公约》;
2、《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3、服务收费的标准;
4、物业管理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5、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证明;
6、代收代缴物业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7、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
8、按合同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绥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9-762013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房产局窗口、物业管理、法规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物业管理、法规股负责人核查。。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物业管理、法规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房产局窗口物业管理、法规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天 实际承诺时间10天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 咨询渠道 0739-7611134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 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绥宁政务服务中心(中心街肉食公司综合楼二楼) 乘车路线 乘5、7、8路公交车至中心街九芝堂大药房下车,往长铺大桥方向右行20米。 在线申报 建设中 状态查询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办理流程图
符合 条件
需要补交材料
符合 条件 受理人员
提出初审意见
提出不同意意见
提出同意意见
决 定
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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