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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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各镇街工领取。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aicnet/main.jsp)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 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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