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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6高鹏飞执行程序中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研究.docVIP

吉林省白城市6高鹏飞执行程序中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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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6高鹏飞执行程序中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研究.doc

全国法院第二十五届 学术讨论会征文 法 律 解 释 规 则 研 究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 高鹏飞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作者简介: 高鹏飞,男,汉族1969年生人,现在镇赉县法院执行局工作。联系方式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 执行程序中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研究 论文提要: 作为一种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能力与可能性,民事执行权在属性上既不是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完全的行政权,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介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具有明显的边缘性。分析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不仅利于正确认识民事执行权的性质,而且对于完善民事执行理论、合理设置民事执行机关、科学规范民事执行程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由它决定的执行机关的设置与执行程序的设计在各国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目前,我国正在改革民事执行工作管理体制,重新设置民事执行机关,并酝酿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因此,研究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认识不同,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民事执行程序的设计就会朝不同的方向发展,并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探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最重要的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确定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即解决民事执行权的来源问题;第二,明确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即解决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问题。只要解决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也就相当明晰了。其中,关于民事执行权的主体问题,由于人们普遍认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所以对于国家是民事执行权的主体的命题,理论界与实践中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关于民事执行权的定位问题,理论界的争议比较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因此,本文拟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探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关于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现有观点 分析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就是研究民事执行权与国家其他形式的权力的关系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具体位置,有人称之为“民事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现代国家分权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民事执行权必然处于上述三权之中的某一位置,而不可能是超出三权范围之外的第四权或第五权。因此,研究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其实就是分析民事执行权与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及其在上述三权之中的具体位置。关于民事执行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关系,在我国理论界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司法权说。有人根据民事执行行为由法院实施这一现实,认为民事执行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进而主张民事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完全是一种司法权。例如,在一些学教科书中,“民事执行”被定义为一种“诉讼活动”,人院采取民事执行措施的权力被称为“司法执行权”。另有人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目前,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权说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处于通说的地位。行政权说。有人认为,“执行和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讲是行政活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这种观点强调民事执行不同于民事审判,认为执行活动是行政活动,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行政权,进而有人主张,“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是,法院只管判决,而把执行判决的工作交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局去完成。”也有人认为,民事执行固然也有需要裁决的情况,但更重要的是“实施”,裁决只是为达到顺利实施目的的一种手段和保障,因此,执行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民事执行权的主要属性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还有人认为,民事执行是法院为实现赋予的审判职权而存在的行政作用,一种司法行政行为,这种观点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认为“这种观点准确、全面地概括了民事执行的性质特征。双重属性说。在实践中,执行机构既要实施执行,又要裁判执行程序中发生的部分纠纷,对此,关于民事执行权属性的单一界定,无论是司法权说还是行政权说,都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有人提出,民事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在执行程序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不确定说。在实践中,还有部分人认为,民事执行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力,其性质依附于作出执行依据的国家权力的性质。“如果执行依据是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执行生效判决的国家权力如同作出生效判决的权力性质一样,属于司法权,后者是前者的必然延伸,没有在执行中国家权力的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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