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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争议及因生育争议离婚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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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 官网: HYPERLINK  PAGE \* MERGEFORMAT50 夫妻生育权争议及因生育争议离婚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9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五、关于生育权的问题 所谓夫妻之间侵害生育权的行为,实际上多数时候并非是侵权,而是夫妻生育权行使的冲突。由于生育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且需夫妻协力完成,所以在生育理念上存在分歧时冲突在所难免。 是否生育,公权力难以介入,因此在双方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只能变通保护。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然,夫妻双方不能在生育问题上达成合意,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永远无法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 参考法律规范 19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对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4)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6)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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