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规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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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小组成员: 本章内容要点 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题的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彼此互付义务的合同。 诺成合同: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随即产生债的结构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基本内容与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为与多数人订立合同而事先制定,并在其经营或管理活动中反复使用,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基本内容和形式做出任何变更的合同。 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对合同的类型与内容以做出明确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合同但是人必须对法律规定要素做出约定的合同。 一、承运人:承运人是指利用民用航空器实施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主要是从事航空运输的企业。 缔约承运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则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运输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业务的人。 承运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有不少于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2)有必须依法去的执照的航空人员或有与能力相适应的合格业务人员。 (3)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 托运人:托运人指要求是用民用航空器运送具备托运条件的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栏内的的人。 收货人:收货人是指货物通过民用航空器被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人,或者说,收货人是承运人按照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列名称而交付的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 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运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或代表托运的人,根据授权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和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 1.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销售及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2.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简称航空货运代理人,指受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代委托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及在始发站从事揽货,接货,报关,订舱,以及在目的地从航空公司手中接货,报关,交货,或者运货上门等服务。 集中托运业务下的航空货物代理人 在集中托运业务中,集运上除了可以提供货运销售代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外,还可承担其他多项业务。如货物信息追踪,办理进出口专关监管手续。 分拨商是作为集运商在进口国的代理人从事接货,报关,分拨,交货等工作的。分拨商在集运上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集运商承担。 集运商接受托运人的订舱托运,收取运费,签发自己的航空货运单,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实质上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既是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与航空公司,实际托运人)。 发货人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 货物处置权 货物提取权 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 支付运费 陈诉货物,提供单据 提供单据 约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一)国内法规范 1.民航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目前调整民用航空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规 2.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也是我国调整民用航空法律关系的法规 上述两者相互补充,解释,完善。民航法针对专门问题,合同法针对合同共性问题做出规定 3.其他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01.21) (二)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1929.10.12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09.18 蒙特利尔公约1999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本公约适用于“依当事人各方约定,不论该运输有无中断或转换,凡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境内,或者都在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国境内有一个约定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担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人各方当作一次性运输过程者,不论以一个合同或几个合同订立的,为本公约目的,都当作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不会因此而丧失国际性质。 华沙公约规定的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推定过错责任制。凡旅客因死亡,受伤或收到任何其他人身伤害而蒙受损失,若这种状况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的任何一个阶段,行李或货物发生损坏,灭失,都推定承运人责任,应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第22条规定,对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125000金法郎,手提行李500金法郎每公斤行李货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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