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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问题主要有: 海洋划界 资源开发权利 通过权利 环境保护与生物养护制度 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 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公约》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首次对国家海洋权益进行了系统、全面和明确的规定,为沿海国开发利用海洋、有效管理海洋提供了机遇。然而,沿海国尤其是濒临闭海或半闭海的沿海国在主张海洋权益时往往与相邻国家的主张重叠,从而产生矛盾甚至冲突。处于半闭海包围中的我国与海上邻国之间在海域划界、岛屿归属和资源权益等方面均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在《公约》生效后变得愈加激烈和复杂,使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我国海洋权益现状 以南海诸岛为例 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美国与联合国海洋公约 * 1.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2.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3.美国与联合国海洋公约 4.日本核事故与海洋保护问题 西兰公国是一个由个人宣称建立而未被承认的国家(实体)。它声称怒涛塔是该国的领土(也是仅有的一块陆上“领土”)。 其为英国2战结束时的废弃人造建筑,坐落于英吉利海峡之上,大约距英国的萨福克郡海岸10公里(7海里远)。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其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大约有550平方米。 1968年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根据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于没有任何过渡法承认由某个邻近国家建造的建筑物,其国际法意义上的存在地位并不被承认。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工岛屿既不能在建造完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存在,也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或者是作为计算某国的专属经济区或领海的延伸基点。不过,由于怒涛塔不是一个人工岛,而是一艘沉船,所以这些条款并不能适用,因此作为物主的英国政府(因为英国政府是其建造者,且拥有怒涛塔下大陆架的主权)有必要将它拆除。 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非常突出,在黄海和东海,中日韩三方都主张200 海里的权利,但东海和黄海的宽度均不足400 海里,出现海域主张重叠,海域划界存在争议的情况。总面积38 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我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 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面积77 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域中我国与日本有16 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 与东黄海的海洋权益之争相比,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面临着几十个岛礁被侵占、资源被掠夺的严峻现实。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能够维持人类生存的岛屿可以依法获得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等国家管辖海域,因此,对岛屿的占有意味着对其周围水域海洋资源的控制。这一巨大的诱惑促使各国加紧对海上各类岛礁的占领,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我国南沙群岛的岛屿被越南侵占的有29 个,菲律宾占领的有9 个,马来西亚控制的有5 个。南海诸岛在经济和战略方面的重要性,周边国家蚕食我国南沙许多岛礁的严峻形势,使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 插入视频学习 《公约》关于划界原则笼统、 含糊的规定, 导致各国对海洋划 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巨大分 歧。在1973- 1982年的第三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 关于大陆 架划界原则的矛盾极为尖锐,“中 间线或等距离原则”集团“公平 原则”集团的对立贯穿会议始终, 在分歧严重、无法调和的情况下, 有关划界的条款就成为一种妥协平衡的产物, 体现在公约中的是一项折衷条款:“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 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 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中国在海洋划界上的立场: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 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原则: ⒈遵循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 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的管辖权界限。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已与越南就北部湾划界问题进行了协商与谈判,并于2000年12月签订了正式的划界协议,这是我国与海上邻国间通过和平的方式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我国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与日、韩签订了新的渔业协定,这些都为今后我国与其他国家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⒉尊重历史的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认沿海国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我国在南中国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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