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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居住国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常用方法 直接抵免方法的运用和计算 间接抵免方法的运用和计算 饶让抵免方法的运用和计算 回顾 本章结构与重点 避免同种管辖权重叠的重复征税 情况: A-两国都将同一纳税人视为本国居民; a-两国都将同一所得视为来源于本国境内; 原因: A-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差异与冲突; a-所得来源地认定标准的差异与冲突 细分: A-自然人与法人 A-不同类型的所得 避免不同管辖权重叠的重复征税 不同国家之间的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最常见的形式 单边与双边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 来源地(属地)优先原则 来源地(属地)优先 来源地(属地)优先是指各国在行使各自管辖权基础上,居住国承认非居住国的地域管辖权处于优先或独占地位,并通过单边或双边方式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优先行使,即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居住国通过相应措施予以避免; 独占,即非居住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居住国完全放弃对境外所得的课征。 第一节 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常用方法 一、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由于实行免税法采用的税率不同,可分为两种: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居住国或国籍国放弃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在确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来源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税率是, 不考虑该居民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国外来源所得或财产的数额,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1、全额免税法 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练习:假定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80万元,税率为35%,81-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实行30%的比例税率。计算甲国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2、累进免税法 概念: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财产虽然免予征税,但在确定应在本国纳税的所得或财产适用的税率时,仍需将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 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累进免税法 练习:甲国某跨国公司某一纳税年度的总所得为6万元,其中国内所得4万元,来源于乙国所得2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税率为20%,2万-3.5万元的,税率为25%,3.5万元~5万元,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税率为35%.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0%。 3、例题 全额免税: 对乙国所得(30万)不征税,已由乙国征走9万元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70×35%=24.5万元 4、免税法分析 优点:(1)能够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计算比较简便(3)有利于鼓励本国剩余资本向国外投资 缺点: (1)没有体现出对跨国所得的分享原则(2)在居住国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税率的条件下,采用免税法,使实际免除的税额大于应免除的国外纳税税额。 结论:存在缺陷,不是较完善的免除方法。世界上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不多,而且这些国家在采用免税法,往往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款。 5、免税法复习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二、扣除法 1、概念: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2、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适用税率 3、例题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 4、扣除法分析 不能完全消除由于税收管辖权重叠交叉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其给予跨国纳税人扣除的一部分税款,只能对国际双重征税起一定的缓解作用。采用扣除法的国家很少。 5、扣除法练习 假设有一个设在甲国的A公司。某年A公司获利100万元,分公司获利50万元,乙国所得税税率为20%,甲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比较免税法和扣除法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 三、抵免法 1、概念: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三、抵免法 2、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总所得×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法 3、遵循原则:承认收入来源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居住国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以居住国的税率为衡量标准。 4、抵免法与累进免税法 5、抵免法小结 抵免法优点 兼顾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合法权益。即既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征税地位,又坚持居民管辖权。 有利于实现资本输出。当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时,居住国予以境外税款抵免后可从中获得征税率差异的税收利益,利于居住国鼓励资本输出。 体现境内外所得同等纳税--对居住国居民而言 四、对三种方法免除效果的基本分析与评价 任何一种“好”的方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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