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第五章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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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天津财经大学 张川华 目录 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 导论 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 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 第一节 区域性的国际投资法制 第二节 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制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 第四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第一节 区域性的国际投资法制 一、欧洲联盟的区域性投资法制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 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四、东盟投资协定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一、欧洲联盟的区域性投资法制 欧洲共同体作为世界上最大,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组织,1957年在罗马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要求在共同体内逐步废止对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营业自由和资本流动的限制,以及基于国籍、当事人的住址或投资的地方所施加的任何歧视待遇。 旨在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时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共体”已开始向作为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洲联盟”过渡。《马约》从原则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跨国流动和支付施加限制,从而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的原则规定扩大适用于非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更主要还在于《马约》使欧盟各成员国在贸易、劳务、金融、交通等方面实现全面融合,乃至使用统一的欧洲货币。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 和原欧共体以及欧盟的法律致力于促进区域内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不同,安第斯集团作为纯粹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集团,更注意对来自区域外国家的直接投资进行共同的、协调一致的限制和监督。1970年,安第斯集团成立的“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发布第24号议,规定成员国对外国投资施加限制的最小限度。由于安第斯集团对外资限制过严,导致流向这一地区的外资从70年代末开始急剧减少。1987年委员会通过第220决议,取代第24号决议。1991年发布取代第220号决议的第291号决议,集团共同外资政策不断放宽。 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和加拿大、墨西哥三国正式达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于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广泛涉及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各个领域的贸易关系。《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专门列出第十一章对投资问题作出规定。这一章的框架及内容与一般双边性国际投资条约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附件中又规定了较多的例外(特别是在墨西哥方面)。 四、东盟投资协定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东南亚国家联盟签订的《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简称“东盟投资协定”于1990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一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东盟区域内跨国投资法制的正式建立。 《东盟投资协定》尽管为东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提供了一个相当完善的保护机制,但它并不保证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这说明东盟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还不高。 最近,东盟成员国共同与中国签订协定,依据协定将在2010年建成“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第二节 世界性的投资法制(国际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规范性文件) 二战后,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国际投资的保障和管理体制,各国在形形色色已成立或尚在筹备中的国际组织的框架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然而,由于南、北两大类国家间在跨国投资这方面的利害冲突十分尖锐,其所涉及的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因而要在该领域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世界性协议,建立起世界性法制,十分困难。 但是,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其对国际法律调整机制不断提出需求,加之进入80、90年代后,南北国家由原则对抗转向更为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双方能够坐下来认真地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点,国际社会在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方面毕竟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国际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是: 一,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不少建议性、指导性、宣言性或是原则性的文件; 二,世界各国在某些具体的单项问题上缔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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