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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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护理核心制度 查对制度 7、手术查对制度 (1)、六查十二对: 六查:1)到病房接患者时查2)患者入手术间时查3)麻醉前查4)消毒皮肤前查5)开刀时查6)关闭体腔前后查。 十二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手术间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所带物品药品、药物过敏史及有无特殊感染、手术所用灭菌器械、敷料是否合格及数量是否符合。 五、护理核心制度 查对制度 (2)、手术取下标本,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无误后方可与病理检验单一并送检。 (3)、手术标本送检过程中各环节严格交接查对,并双方签字。 五、护理核心制度 查对制度 8、供应室查对制度 (1)、回收器械物品时:查对名称、数量,初步处理情况,器物完好程度。 (2)、清洗消毒时:查对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及配制浓度;浸泡消毒时间、酶洗前残余消毒液是否冲洗干净。 五、护理核心制度 查对制度 (3)、包装时:查对器械敷料的名称、数量、质量、湿度。 (4)、灭菌前:查对器械敷料包装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装放方法是否正确;灭菌器各种仪表、程序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灭菌后:查试验包化学指示卡是否变色、有无湿包。植入器械是否每次灭菌时进行生物学监测。 五、护理核心制度 查对制度 (6)、发放各类灭菌物品时:查对名称、数量、外观质量、灭菌标识等。 (7)、随时查供应室备用的各种诊疗包是否在有效期内及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8)、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要查对批批检验报告单,并进行抽样检查。 (9)、及时对护理缺陷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改进。 谢谢大家! 四、护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六)明确实习护生的职责范围 如果实习护生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因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损害,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负责外,带教护士也要负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3、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4、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5、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6、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8、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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