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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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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规范经济活动和财务报销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创收经费、基建及后勤经费等的财务报销。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和权限 第三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所有审批必须是审批人亲笔签名,不能代签,也不能以印章代替签名。审批人因特殊情况必须授权他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部门经费审批人一般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可授权副职作为分管经费的审批人,如授权人或审批人发生变更,须及时书面报财务处备案;项目经费的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经费开支实行逐级审批原则,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3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由经费审批人负责审批。 (二)3万元(含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由经费审批人、财务处处领导审批。 (三)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由经费审批人、财务处处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由经费审批人、财务处处领导、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五)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由经费审批人、财务处处领导、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六)学校预算内常规性经费支出,原则上不需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处处领导审批即可作支出或账务处理。常规性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交通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生活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学生奖助学金;支付网络出口费、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费、冷气费、食堂营业款;银行托收水费、电费等。 (七)工程(维修)项目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需经审计处审批,支出1万元以内的需经财务处基建会计审批。 (八)凡二级单位在部门结算奖酬金发放劳务费、在部门结算工作经费开支接待费,属学校党群、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正职和一名副职共同审批;属教学、教辅等二级单位的,由党政正职共同审批。公务接待费审批程序按《广东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工大校办字〔2015〕11号广工大规字〔2015〕5号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对一笔经济业务,不能蓄意拆分开具票据。购置办公用品、材料、电子配件、图书等,报销时应附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货物清单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对外经济行为,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合同要求按《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广工大规字〔2013〕1号遗失 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票据存根复印件或发票专用章从右至左呈阶梯状依次粘贴(国务院令第 12 号,1988年9月8日发布)单笔经济业务1000元以上的支出,采用转账支票或汇款、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章 借款及预借发票(票据)业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编人员,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凭“广东工业大学请款单”办理借款业务,借款时必须手续齐备。 第二十二条 现金借款以3万元为限,超过限额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非现金借款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3万元及以上金额需提供合同原件并按资金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应专款专用,款项借出后,借款人应及时还款或持有关合法票据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以免影响学校资金的周转与管理。超过1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属于现金借款的学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属于非现金借款的视情况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预借发票(票据)人员(简称“借票人”)必须是我校在编人员,借票时须填写“发票或收据借条”,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向财务处借出发票(票据)。 第二十六条 借票人应督促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将资金划入学校指定账号,否则由借票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行政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教学、科研设备1500元以上(含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购入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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