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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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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原已参加享受省直公费医疗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其公费医疗管理按原省公医办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并符合广州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分娩医疗费按广州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非编人员、社保退休人员按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工伤按广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院医疗定点医院: (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三)广东省人民医院 (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五)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 (六)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限肿瘤治疗) (八)广州市传染病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限传染病) (九)广州市脑科医院(限精神科、心理科) (十)广州市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限结核病) (十一)中山大学附属光华口腔医院(限口腔科) (十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限眼科) (十三)广东省中医院 (十四)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十五)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第五条 学院建立医疗费报销个人登记系统,将定期(半年/一年)校内公布个人门诊、住院医疗费的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记账单发放数、记账单使用数、就诊费用、自付费用等),以增强合理使用医疗费的自觉性。 第二章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六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一)新进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报到通知书、入职健康体检表复印件、两张小一寸彩色近期相片及工本费3元到学院门诊部办理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并建立学院门诊病历。 (二)离退休人员凭人事处办理的退休证到学院门诊部换发退休人员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 (三)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在职人员,原则不予办理。已办理人员,仅限在学院门诊部就诊开具急诊药物,不用于报销使用。 (四)医疗证号按类别分为教工J、退休T、离休L、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在职人员GJ(公医教工),号码与工资号相同。 第七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盖章后,到学院门诊部补证。 (二)旧证换新、遗失补办,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 (三)享受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的人员因辞职、调离、亡故、移居国外的,学院门诊部依据人事处定期减员数据,收回医疗证并注销。 (四)因校内职务变动(副处级及以上)、职称变动(副教授级及以上),须凭有关证明到学院门诊部重新办理新证。医疗费报销时,审核人员凭医疗证显示类别,给与相关医疗待遇。 第八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使用 (一)学院门诊部就诊须出示本人医疗证及门诊病历。 (二)报销本人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须首先出示医疗证,无医疗证,门诊部有权不予受理医疗费审核。 (三)借医疗款时出示医疗证。 (四)冒用他人医疗证、出借医疗证使用等情形,门诊部有权收回医疗证,暂停使用相关医疗证。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九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1、附件2),其余部分则按以下附表规定报销: 附表:??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 类别 级别 校内门诊 定点医院 门诊 定点医院 住院 普通床费元/日 重症监护病房(ICU)(元/日) 备注 在职 10% 20% 10% 37元 72元 退休 5% 10% 10% 37元 72元 病床标准按退休前职务、职称 离休 0% 0% 0% 实报 实报 正、副厅级,正高 10% 20% 10% 72元 72元 正、副处级,副高 10% 20% 10% 45元 72元 注:1.挂号、诊查、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一律自理。 2.诊疗清单显示医保自费,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3.国内异地长期(1年以上)定居,应自行选定点公立医院备案,只给报销上述医疗单位医疗费,一年内不予调整。 4 . 甲类传染病实报,指定传染病医院。 第十条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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