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印花税若干政策口径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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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划转契税减免认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受同一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免征契税。 “划转”是指:除直接销售以外的股权投资、冲减资本或者所有者权益等。 本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划转认定与总局2015年40号所得税公告口径一致 —渝财税〔2015〕93号 三、单位拆迁契税征免 单位的房地产被国家征收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房产: 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 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渝财税〔2015〕93号 * * 契税 印花税 拟明确政策口径 ——财产和行为税处 江航 座机电话号码 1.城市建设配套费计征契税 2.房地产划转契税减免认定 3.单位拆迁契税征免 4.印花税征税范围 5.印花税纳税地点 6.企业集团内印花税征免税 7.印花税核定征收 目 录 纳税义务基本规定: 条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按次纳税;申报期限统一,缴款期限未统一(目前掌握不超过权证办理时间)。 契税滞纳认定:纳税义务发生、缴款期限届满。 契 税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计税 (一)征税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简称配套费)属于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不独立构成征税对象。 与土地出让相关的配套费在其实际缴费环节计征契税。 与出地出让无关(如划拨土地、改建项目等)缴纳的配套费,不属于契税征税对象。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计税 (二)具体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缴纳配套费的当天; 缴税期限: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5日内; 计税依据:向配套费征收部门实际缴纳的配套费金额,缴纳后返(退)还的,不抵减计税依据。 已按原方式征收契税的,不重复计征。 —渝财税〔2015〕93号 四、印花税征税范围 (一)对于记载建筑安装工程事项、价款的“BT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相关规定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对受托金融机构以及借款人应征收“借款合同”印花税。 —渝财税〔2015〕93号 (三)对书立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国土部门)和受让方,应按规定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印花税 四、印花税征税范围 (四)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的,或者财政部未明确征税的合同、协议、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例如: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审计服务、工程监理、咨询培训、物业服务等中介或非技术类的服务合同等。 金融机构范围:纳入人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管理,经法定可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各类银行,以及金融租赁、信托、小额贷款公司。 (五)根据国家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换发房地产权证(如两证合一换证),不征收“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 印花税 五、印花税纳税地点 (一)建安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印花税在工程项目所在缴纳;建筑工程目跨区的,印花税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土地房屋转让,在房产坐落地缴纳。 2.土地出让,出让方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受让方在土地坐落地缴纳。 3.股权转让,在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缴纳。 六、企业集团内印花税征免税 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或者开具结算购销价款的凭证,应征收印花税; (二)公司和其分公司之间商品货物调拨,无论是否结算价款,均不征收印花税。 七、印花税核定征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货物运输业等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可以核定计税依据。 —渝财税〔2015〕93号 核定范围减少:房地产销售;增加:商业购销、货物运输 七、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工业企业(购销、加工合同): 销售(加工)产品,依照主营业务收入的80%核定; 购进材料(设备),依照相关账簿核算金额的80%核定。 (二)商业企业(购销合同): 销售商品,依照主营业务收入的60%核定; 购进商品,依照相关账簿核算金额的80%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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