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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法治新时代建设法治社会和法制工作队伍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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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时代 建设法治社会和法制工作队伍 面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我们能否做到防患于未然?开展法治教育与推进依法治国有怎样的联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除了“上法院打官司”,还有什么途径? 今天,我们继续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法学家伯尔曼说过的一句名言,“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 行政执法者亦然如此,老百姓如果不信仰法律,那到法院去干什么,找政府又干什么?因此,法律的权威,完全要靠人民来维护。人民所要维护的法律,应该是基于其信仰的。为了达成法律被信仰的效果,在我们国家,就“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这里的“法治精神”,在笔者解读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无论是高官还是平民,也无论是“大款”还是贫困人群,大家在法律方面的地位和资格,都是平等的。不能够有特权,不能够有些人凌驾在法律之上、有些人超越于法律之外,不能有特殊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要求,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这三者如果想做到,仍然必须回到我们新时期法治建设的16方针,就是:立法者要“科学立法”,司法者要“公正司法”,执法者要“严格执法”,人民群众要“全民守法”。只有这4种社会的重要角色、法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够恪守法治精神,崇尚法律文化,才能够成为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 《决定》还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一个老话题了。只有在全社会不断地巩固和弘扬法律意识,人人的法律意识强了,法律意志具备了,我们的法治文化才能够得到丰富和发展。 至于《决定》中说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两句话怎么理解,以从事法律教育的工作者来看,一般来说,我们国家进行法治的专业教育,是从高校、也就是大学这一层级才开始的。 而在大学以下、所谓的“国民普通教育体系”当中,单一的法治教育应该说还是比较缺乏,我们看不到有法律专业或者比较系统、密集的法律课程的开设。充其量是在中小学开设一个“公民课”,在这个公民课的一小部分里是讲宪法以及民商法、刑法的相关内容。有些地方的中学教育当中会设置“法律基础”课,但相较于我们现在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成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这样的地位,法治的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为期10几年的长链条当中,内容还是偏少,整体的份额还不够。 因此,把法治教育科学地、有机地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当中,应该说是势在必行。 除了政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还需依靠哪些力量,采取哪些措施实现社会有效治理?为什么要构建包含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找律师难”“诉讼难”“赔偿难”的问题,才能让法治信仰真正植根于人民心中。 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 这样一些内容应该说是围绕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在法治社会的建设当中,应当有上述这样一些渠道、办法来建设。 显然,法治的建设是一个大问题、一个系统工程。单靠立法者、司法者或者行政执法者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行的,而应该把社会方方面面的主体力量包括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公民个人,以及社区自发产生的一些自治性的力量的积极性都使之能够发挥出来,共同参与到法治社会的治理当中。 以往我们在谈及“领导”或者“管理”这样词汇的时候,说的都是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的管理或是领导,是一种“我说你听、我打你通”的单线条、单方面的管理和领导。但是现在,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的决定当中发现了一个不一样的关键词,“治理”。 治理,是多主体、全方位网络化的,它既不是单打一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同于平面化的、相互间充分讨论的关系。它应该是既有纵向、又有横向,还有斜向的一种治理,通过网络化、系统化的综合依法治理,最后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指出,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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