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重点问题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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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新毅 法律行为 一诈欺 (一)诈欺的意义 诈欺,是使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诈欺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二)诈欺的构成要件 1、须有诈欺行为,即行为人对不真实的事实表示其为真实,而使得他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者保持错误; 2、须诈欺行为于表意人陷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3、须有诈欺的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其诈欺行为,希望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须被诈欺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三)诈欺的效力 基于诈欺所为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一概认定为无效,未尽妥当 。《合同法》则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即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此外,一概为可撤销。 二 胁迫 (一)胁迫的意义 胁迫,是指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故意告知以危害致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 2、须相对人因胁迫发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 3、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4、胁迫系属不法; (1)手段违法; (2)目的不法; (三)胁迫的效力 基于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则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此外,一概为可撤销。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并且此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得急迫需要或者处于危难境地,使其做出严重不利于自己得意思表示得行为。准确讲,乘人之危是一种变相的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意思表示的发出及生效(图示) 意思表示 发出 发出的功能 判断基准及时点 非依表意人意思发出的表示与相对人的保护 发出后的效力:不因表意人死亡等受影响 生效 有相对人 对话 有受领能力: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无受领能力:法定代理人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 有受领能力 通知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无受领能力:达到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 原则: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同时生效 例外:法律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如遗嘱 六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和步骤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运用解释手法,确定其中目的确切含义的作业。其步骤为: 1、判断系争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 2、属意思表示的何者类型、特征、性质; 3、是否附有约款、负担、条件; 4、探求其确切含义; 5、意思表示是否有漏洞,如何填补;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 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示主义理论和折衷主义理论之别。 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源自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居于支配地位。按照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据对行为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 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 表示主义理论是 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按照这一理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是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而是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因此,表示主义理论主张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3、折衷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容并包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 我国通说认为就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应采折衷主义理论,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一般情况下采表示主义理论,在当事人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为意思表示时,应采意思主义理论。 (三)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我国对于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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