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义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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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义梳理

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义梳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1、国家主权豁免: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 A、同意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二)海洋法 1、 海洋水域的划分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三)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空间物体) (四)国际环保法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一)使馆(包括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和使馆人员 (二)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6项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包括公务和私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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