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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本章结构;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婚后发现丈夫患梅毒 南京一女士忽视婚检酿苦果
现年27岁的王女士3年前与同龄的李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女士去国外工作。2003年12月,王女士从国外返回故乡,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书,喜结秦晋之好。正式领证前双方未作婚检。婚后,李先生不愿与王女士过夫妻生活。经再三追问,李先生承认其患有性病。
; 今年8月,医院经全面检查后作出诊断结论,李先生的病情为“梅毒二期后”。专家证实,李先生的梅毒性病与不良性接触有关,不可能因其他途径而染病。于是,王女士向鼓楼区法院提出申请,以丈夫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性病病史为由,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关系无效。; 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申请人王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宣告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姻无效。;思考
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
利与弊
;强制婚检制度起源:
《9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95母婴保健法》
[94第九条]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95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检制度变迁
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
取消强制性婚检的理由:
1、对公民权的尊重
2、婚姻法规定不明确,无法认定
3、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
4、与孕检的分离与重复性
;取消强制婚检
≠
取消婚检;婚检的必要性(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带来的危害)
①可能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精神病
②基于传染的考虑——性病?艾滋病?③基于遗传的考虑 智力障碍 后代遗传;结论
自由体制的婚检制度改革及其效果
乱收费?走形式?政府补贴?
思考
如何走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误区?;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欺诈、信息公开与婚姻知情权
欺诈与结婚过程中,个人情况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委托登记案例:
刘女士今年65岁,丈夫去世多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丧偶的马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都觉得不错,于2001年5月份结婚了。但是,登记结婚时刘女士身体不好,于是委托他人办理。不久前,马先生因病去世,在分割马先生的遗产时, 发生了纠纷。
马先生的儿女认为刘女士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理由是其婚姻无效。
;陈某与王某在 2003年举行婚礼后还未办结婚证就外出打工了。民政所知道其没有办结婚证后催促他们办理。王某打电话要陈某回来,可他嫌路途太远及路费太贵,要求找个人冒充他去办证。王某按照陈某所出的主意将结婚证办了下来。后来王某听说,陈某在打工的地方又与一个人结婚了。
王某准备以陈某犯重婚罪起诉至法院,陈某说不怕,理由是他与王某的婚姻无效。;思考:在以上案例中
第一,当事人没有亲自办理登记,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求。
【思考:如何解决特殊情况下的无法亲自登记行为?】
第二,存在委托登记的意思,结婚意思表???真实。
【对不完满情况的限制:无效?撤销?】
;结论:
委托登记考虑将其增设为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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