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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结算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1.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特征:
(1)完全有价证券;
(2)金钱证券;
(3)流通证券;
(4)文义证券;
(5)无因证券;
(6)要式证券。如果票据的制作、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票
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该票据即归于无效。
【案例2-2】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7.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建筑公司为B钢铁厂签发了一张以A建筑公司为付款人、以B钢铁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3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B钢铁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8万元。B钢铁厂就把A建筑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金属公司,余下的4 000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此时,A建筑公司发现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汇票到期后,C金属公司把汇票提交A建筑公司要求付款,在此情况下,A建筑公司不能以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为理由拒绝付款。
【解析】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票据,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在本例中,B钢铁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建筑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持票人C金属公司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建筑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金属公司,A建筑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建筑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钢铁厂赔偿损失。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票据行为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2-3】A将票据转让给B(14周岁),B又将票据转让给C。C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遭拒付,可向谁追索?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在本例中,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行为无效。C只能向A追索,而不能向B追索。
(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票据上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以偷盗、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商业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委付证券 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 约期付款(也称指定到期日付款,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 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3.种类
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 由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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