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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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 (2003年3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11月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定。 (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秘书长由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的一组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学院为主成立分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成立分委员会的学院推选委员参加相关的分委员会。 9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依托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2、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3、听取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6、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7、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3、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4、审批硕士(同等学力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做出建议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 7、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建议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8、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 9、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议; 10、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11、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 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3、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4、受理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申请; 5、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博士学位2次。 ?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德育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 3、违反学校规定,受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者。对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因本人悔改明显、表现特别优秀并受到学院级(含)以上奖励者,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符合德育要求,体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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