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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使馆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
2015年湖南法检两院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使馆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与外交代表
国际法中,常驻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他国的外交机关,一般称之为使馆。
使馆的组成与等级
使馆是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的。其中,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不是外交官。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
一般的外交人员包括:武官、参赞、秘书、随员。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
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代办是使馆馆长的一个级别,而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的某位临时代行使馆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人员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仍须经过接受国的同意。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和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的人”。
(二)使馆的职务
使馆的职务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代表。在处理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交往事务中,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的各项利益。
3.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4.调查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及时向派遣国报告。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及财产及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1)使馆馆舍不得随意进入。未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没有例外。
(2)使馆及其一切财产免于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3)接受国对使馆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4)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2.使馆的通信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给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码电信。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适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免纳捐税
使馆均可以免纳国家及地方捐税,使馆的车辆、办公用品等免交关税。
使馆的日常水电费、清洁费、交通运输费和储藏费等服务费用不免。
4.使馆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
无论轻罪重罪,接受国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和搜查外交人员,但接受国可以采取措施防止该犯罪行为,针对外交人员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使馆人员的寓所、财产、信件不可侵犯
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得侵犯并应得到保护,接受国的官员、司法人员等未经外交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
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但是,在外交人员不得主张豁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不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和寓所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法的财产执行。
6.外交人员的司法、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权。
在行政管辖方面,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
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下列几种情形例外:
(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进行的私有不动产诉讼;
(2)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3)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国内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外交人员完全没有作证义务。
(四)适用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
1.使馆馆长、外交人员;
2.外交人员的家属,且该家属为非接受国国民;
3.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只要其家属为非接受国国民且在接受国没有永久居留权。这类人职务范围外的行为没有豁免权;除最初到任时进口的物品外的其他物品不能免关税和免检;其行李不能免除海关的查验。
4.非接受国国民且在接受国没有永久居留权的使馆的服务人员。其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权,受雇所得报酬免税,免接受国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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