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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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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和甲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
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 注: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
8%
15%
25%
甲醇
6%
15%
25%
第八条 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三条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 强麦、硬麦和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一号棉、白糖、PTA和甲醇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十条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二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二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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