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案例解析商经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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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案例解析商经讲义

经济法与商法--案例一一、(本题9分)。 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A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是B制衣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在一次交易会上,甲公司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了乙棉纺厂(以下简称乙厂)的总经理李某,王某答应让甲公司的两个属下公司订购乙厂的棉布。 2006年1月, 乙棉纺厂与A公司、B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A公司、B公司分别为需方,各提贷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1个月后付款。 货到1个月后,A、B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乙厂的货款,乙厂遂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甲公司辩称:A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厂应以A公司为被告。而B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仅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 ? 问题: 1.A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的“B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仅债务由张某负责”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 答案: 1.应当。本案中,乙厂和A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为独立法人,因此应当独立向乙厂承担民事责任。(3分)。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它是独立的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业务活动。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民事责任独立,相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不应当。本案中,B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甲公司来承担。(3分)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公司承担。] 3.甲公司辩称不合法。甲公司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因此甲公司的辩称不合法,应当承担B公司与乙厂之间的合同责任。(3分) [B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来承担。甲公司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甲公司在对乙厂承担合同责任之后,可以依据承包协议就该项责任向张某追偿] 经济法与商法--案例二二、(本题12分)。 案情: 2006年1月,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5万元出资。A、B都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C因资金紧张在章程记载的缴付出资的期限内实际出资14万元。后来查明B的厂房在出资当时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 问题: 1.B对其出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C对此有何民事责任? 2. C认缴出资15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3.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实际货币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 答案: 1. B对其出资应当承担补足其差额的责任,即补缴10万元的资本;A、C对此差额承担连带责任。(3分)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对其出资应当补足其差额;A、C对此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2. C应当补缴其未按期交付的资本,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分)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应当补缴其未按期交付的资本,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符合。《公司法》修改后删除了知识产权出资不能超过20%的规定,只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A的出资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 4.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如果该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不能补足该项差额,则该公司可能因为不符合设立条件而被撤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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