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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8年第77号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已经于2008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制度编号CPILY-YW-06-46版 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 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20082008.12.222009.12.21刘跃伟郭广富陆绍良许金莹否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首次制订。解释部门安全监察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专责 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工程建设期间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电投平顶山鲁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发电公司)(2×1000MW)工程建设期间安全事故的管理。 3 引用标准 3.1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2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3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3.4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3.5 国务院令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3.6《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3.7 电监会2004年颁发《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4 职责 4.1 鲁阳发电公司负责对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项目部(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安全事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2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4.3监理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 5事故管理 5.1 事故分类 5.1.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5.1.2 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5.1.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6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7 机械事故:指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损失的事故。 5.1.8 火灾事故: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1.9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2 事故报告 5.2.1 报告时间规定 5.2.1.1 轻伤、重伤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事故 a)鲁阳发电公司员工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填报附录A),安全监察部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b)工程公司员工发生及收到参建单位上报的轻伤、重伤事故后,8小时内向鲁阳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见附录A)。 d)监理单位员工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8小时内报工程公司安全和工程管理部(填报附录A); e)施工单位员工发生轻伤、重伤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环境污染事故后8小时内报监理单位和工程公司安全和工程管理部(填报附录A)。 5.2.1.2一般及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a) 鲁阳发电公司员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公司领导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公司领导应当于1小时内向河南分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接到参建单位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上报河南分公司。 b) 工程公司员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形式向鲁阳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公司本部(填报附录A)报告,并应当于1小时内向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 c) 监理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向鲁阳发电公司、工程公司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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