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4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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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续)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 职务作品 汇编作品 定作作品 视听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1、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创作是基于合作作者之间合意的共同创作。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职务作品(1)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此为判断职务作品的核心要件。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创作也未必属于工作任务,但工作任务并不取决于工作时间。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案   某护士受其所属医院的指派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该护士在业余时间总结自己在应用这种管理方法的体会和经验,创作完成了论文《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其所属医院主张这篇论文属于职务作品,该护士辩称,运用点值法计算护理工作量是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但撰写论文并非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因而自己的论文并非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2)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3、汇编作品 演绎作品:改编、汇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因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基于素材本身。 4、定作作品(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东方商厦广告语著作权纠纷案   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原告王定芳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经评审,原告王定芳应征广告语被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王定芳。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1993年1月10日,原告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   原告王定芳诉称:自己应征获奖的广告语已被被告大量使用在企业的广告中,去信向被告交涉后方知被告已于1992年9月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确认其所创作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计10000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不属于文字作品,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故原告不享有应征中奖广告语的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启事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各自均不应再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在以高于一般报酬的奖金形式奖励原告后采用原告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就广告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作品范畴等问题向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征求解释意见,国家版权局法律处于1993年11月20日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广告语如果具备文字作品的要件,也应属于文字作品,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具备作者的创作个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因此这一广告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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