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相关权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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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 一、相关权的概述 (一)相关权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而产生 1、各国概况 对独创性的要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遇到了挑战。录音技术、电影摄制技术和无线广播技术得到初步发展。如何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劳动? (1)对表演活动而言 一个技巧高超的表演艺术家对作品的表演蕴含了再创作成分,但是这种再创作却无法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因为表演者都必须忠于作品的内容 (2)对录音录像制作者而言 录制人员的工作主要是技术性而非智力性、创造性的,例如搭建专业化录音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录制以及对录音进行剪辑等工作 因此, 在复制和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的时代,若不对表演者和录制者等作品的传播者进行保护将会使得人们放弃投身艺术活动及对唱片业进行投资。 多数国家立法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新设一种与传统著作权并列的新型权利类型,专门用于保护“独创性”程度不高,但又与作品存在一定联系的劳动成果,即相关权。 2、有关相关权的国际公约 国际上关于相关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即《罗马公约》。 该公约是非开放性的,成员国必须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70年在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公约》,即《日内瓦公约》 1996年在日内瓦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简称WPPT。 2012年在北京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我国不是《罗马公约》的成员国 3、相关权的特点 (1)相关权与作品之间存在一定关联; (2)相关权与狭义著作权在性质上都属于专有权利; (3)两者的保护客体不同; (4)法律对相关权的保护水平低于作品 (二)邻接权的概念 狭义上的邻接权包括三类权利,即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义上的邻接权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都包含进去 邻接权的新发展 一些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没有任何联系,其权利的主体也不是作品的传播者。 例如,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达不到“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普通照片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邻接权的称谓 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neighboring rights)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related rights) 我国《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版式设计权 1、《著作权法》第36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版式设计 是指对印刷品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版式设计的范围,涉及到报纸、刊物、书籍(画册)、产品样本、挂历、招贴画、唱片封套和网页页面等平面设计各个领域。 由于版式设计是有限的,出版界常用的版式本身也是可以穷尽的,不能进行过于宽泛的保护。 版设设计应当是只能针对同一本出版物,出版者有权禁止他人进行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复制。 外研社 外文社 外文社有没有侵害外研社的版式设计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 但是书的封面、书脊等属于印刷物的装帧设计,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范畴。 因此,外文社没有侵害外研社的版式设计权。 法院最后认定: 外研社的上述词典是知名商品,其封面设计有别于其他图书,是上述系列词典的特有装潢,外文社的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购买时的误认和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以, 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出版者的装帧设计。 装帧设计是对出版物外观的装饰设计,如封面的色彩、图形等。 原因 第一,装帧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 第二,如果出版物因销量大而知名,其装帧设计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演员和演出单位。 (1)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2)若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从事表演活动的人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 注意, 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者严格的界定为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表演者,但是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 2.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取得双重许可,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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